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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47号

刘蜜与段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蜜,段臣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47号原告刘蜜,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段臣瑞,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蜜与被告段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蜜负担。

审 判 长  蒋祯莲

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

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