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47号原告刘蜜,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段臣瑞,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蜜与被告段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蜜负担。
审 判 长 蒋祯莲
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
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