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035-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所有的津AP68**汽车一部的档案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柏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