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刘荣丽,女,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唐河县益民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坡,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荣丽诉被告唐河县益民塑业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荣丽诉称,2014年4月8日到被告处打工,从事塑料成品制作。同年11月3日,原告在工作时被车间机器轧伤手指,随被送到南阳优抚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索要赔偿,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工伤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丽的起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其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荣丽在未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违反国家法定程序,因此原告刘荣丽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荣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