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406号罪犯姜兴,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冀刑一复字第20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兴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5年2月2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