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张磊,住兴隆县。电话:187XX****XX。被告郭兴存。原住唐山市。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郭兴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长 翟俊岩
审判员 邢宝友
审判员 陈凌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