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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23号

张磊与郭兴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磊,郭兴存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张磊,住兴隆县。电话:187XX****XX。被告郭兴存。原住唐山市。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郭兴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长  翟俊岩

审判员  邢宝友

审判员  陈凌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