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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860号

原告边正宽与被告莫海夺、高仰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边正宽。被告莫海夺。被告高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正宽与被告莫海夺、高仰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正宽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正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正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付原告边正宽。

审 判 长  孙述伟

审 判 员  魏秉倩

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党启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