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边正宽。被告莫海夺。被告高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正宽与被告莫海夺、高仰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正宽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正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正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付原告边正宽。
审 判 长 孙述伟
审 判 员 魏秉倩
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党启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