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52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半程支行申请李淑英,曾志明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淑英,曾志明请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来源:
(2015)临兰执字第3522号
执行决定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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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52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半程支行申请李淑英,曾志明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淑英,曾志明请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