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廖达才,农民.被告罗光林,农民。
原告廖达才诉被告罗光林关于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原告廖达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及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达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达才负担。
审 判 员 张家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尹功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