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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34号

廖达才与罗光林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廖达才,罗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廖达才,农民.被告罗光林,农民。

原告廖达才诉被告罗光林关于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原告廖达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及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达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达才负担。

审 判 员  张家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尹功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