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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他字第46号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46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田恒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他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田恒林。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田恒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以田恒林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7月份擅自占用黄楼街道办事处沙店村土地182平方米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之规定,作出了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

一、退回土地;

二、拆除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4550元。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5号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青州市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田恒林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交纳罚款4550元及加处罚款4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本院强制执行;

三、限被执行人田恒林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牵头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青州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