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0399-1号

李传奎与毕明金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传奎,毕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99-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奎。被执行人毕明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明金存款人民币37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