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中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月焘 更多数据: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中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月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