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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530号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中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月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