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王子升。委托代理人苏长江,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严先。被告李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升与被告李严先、李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