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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49号

孙利霞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利霞,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孙利霞。被执行人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文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利霞与被执行人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