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93号原告尹玉林,男,1958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告刘荣英,女,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盖晶晶,女,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告尹晓美,女,2008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盖晶晶,系尹晓美之母。被告张书晋,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林、刘荣英、盖晶晶、尹晓美与被告张书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玉林、刘荣英、盖晶晶、尹晓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林、刘荣英、盖晶晶、尹晓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保全费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井天德
人民陪审员 张茂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