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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04-1号

李翠华与刘华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翠华,刘华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华。被执行人刘华梁。本院在执行(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翠华与被执行人刘华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该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永安街办事处正在协调解决,本院暂不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建 平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晓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