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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4号

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与郑州沃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郑州沃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法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超,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沃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沃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爱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