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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2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与黄国涛、张新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黄国涛,张新泉,张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商初字第2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

负责人:郭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经理。

被告:黄国涛,男,汉族。

被告:张新泉,男,汉族。

被告:张新军,男,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与被告黄国涛、张新泉、张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国涛、张新泉、张新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国涛、张新泉、张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魏 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