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39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李群、臧玉秀、李达、王加友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群、臧玉秀、李达、王加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
(2015)临兰执字第1397号
执行决定书(81)
执行决定书(81)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39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李群、臧玉秀、李达、王加友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群、臧玉秀、李达、王加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