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604号罪犯张选伟,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选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选伟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选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要生
审 判 员 陈 慧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