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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394号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学信、张克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学信,张克海,宋修进,张华山,邹永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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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号。被执行人丁学信。被执行人张克海。被执行人宋修进。被执行人张华山。被执行人邹永风。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0)烟仲字第24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