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号。被执行人丁学信。被执行人张克海。被执行人宋修进。被执行人张华山。被执行人邹永风。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0)烟仲字第24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