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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134号

韩春星诉胡伟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春星,胡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134号原告韩春星,男,1948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胡伟杰(曾用名胡海龙),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星诉被告胡伟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星在本院未向被告胡伟杰送达应诉通知书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由原告韩春星负担。

审 判 长  李百山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