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冯 玉 霞 与 甘 肃 省 六 建 十 五 分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冯玉霞又名冯霞。被告甘肃省六建十五分公司。���责人刘培丰(刘新继),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冯玉霞与被告甘肃省六建十五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鸿昊盛府B座住宅楼内墙涂料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于工程竣工后付清,该工程于2012年11月26日竣工,工程款共计228388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先后支付原告15万多元,但对下欠的工程款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7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甘肃省六建十五分公司系甘肃六建的对外施工的下设机构,该分公司对外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冯玉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