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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4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30)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4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彭伟(身份证号××)李金兰(身份证号××、孙伟(身份证号××、李朋展(身份证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伟、李金兰、孙伟、李朋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