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2991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增平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