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壶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广,曾用名李荣光,男,1965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壶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壶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广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广到壶关县邮电局对面的鑫鹏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持刀对店内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恐吓,并抢得手机一部。后李永广又到鑫鹏手机店旁的名盛手机店内,向该店工作人员借钱,在遭拒后,李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对店内人员进行威胁,后绕进手机店的柜台内,店员借机跑出该店,李未劫得财物。为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永广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打骂手机店的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广到壶关县邮电局对面的鑫鹏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持刀对店内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恐吓,并抢得手机一部。后李永广又到鑫鹏手机店旁的名盛手机店内,向该店工作人员借钱,在遭拒后,李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对店内人员进行威胁,后绕进手机店的柜台内,店员借机跑出该店,李未劫得财物。现涉案手机和作案工具均被壶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系2014年12月3日由家住壶关县龙泉镇南关村1组的徐某某报案至壶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证人杨某甲、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说话是外地口音,来她们上班的鑫鹏手机店内买手机,当时上班的有杨某甲和冯某某两个女的,那个人过来指着柜台里的一部手机说:要这个手机,要两个。冯某某就从柜台里拿出手机给他介绍,那个男的说要最好的手机,声音大的,再给他下载上个歌。冯某某让杨某甲往内存卡上下载歌曲,冯某某给他找手机配件,在杨某甲下载歌曲的过程中,杨某甲看见他捡起来一把大约三十公分的刀放在柜台上说:没事,这是杀猪用的。这时店里两名顾客看见刀就走了,冯某某给他开好票让他出钱的时候,他从身上拿不出钱还说,他身上的钱被他老婆拿了,他让她给送过钱来。这时候他还把柜台上的一部手机装进他口袋里,冯某某看情况不对,就说你给杨某甲手机,杨某甲给你把手机内存卡装上。他把手机拿出来,杨某甲就赶紧把手机拿进柜台里,和他说师傅你先回家拿钱,过来给你手机。那个人就从柜台上拿起刀指着杨某甲和冯某某吓唬她们,还不停地用刀拍着柜台叫唤,把手机给他,她们很害怕,杨某甲拿着手机说师傅,给你手机,你快走吧。那个人拿着手机走了。冯某某赶紧进柜台里边的家给老板打电话求救。后那个人又返回来进到柜台里边动手打她们两个人的头和脸,还吓唬她们,让她们把手机后盖给他,还拿着刀说,你们谁敢报警,他就捅死谁全家,等那人出去了冯某某就赶紧跑出街面上求救。那个人买的手机型号是亿达N588(实际为亿达万福系列H599型号),是一部黑色的老年手机,价格是199元。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该为壶关县名盛手机店员工。2014年12月3日下午2、3时左右,其和另一个服务员程利英和修手机的杨现章当时在店里,其和程利英正在店北侧看电视呢,杨师傅在旁边修手机,这个时候进来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人,走到柜台前面向其借一千块钱,其一听不知道这人要干啥,就没理他,这个人又说给其一千块钱,其说没有钱。他听完后就往店南侧柜台的口走,看样子要进来,一边进一边掏出一把刀。程利英推了其一下,其就从柜台北边的一个口跑出来了,程利英和杨师傅后来也跑出来了,其们从窗户外看见那个人走到杨师傅修手机的桌子边,打开抽屉看了看又关上了,之后他从手机店出来,把刀扔到路面的花池里,又进了南边的鑫鹏手机店,进去两三分钟就出来了,之后又往妇幼院那边走了,其这时回了店里,找到刚去上厕所的老板,老板就打电话报警了。4、程利英、李新霞、杨现章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同韩某某证明的内容一致。5、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从其经营的店里出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其店里的服务员来找其说有人在其店里持刀抢劫呢,其回到店门口看见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在审计局斜面的水果店搬水果,其赶快过去拽住那个男子不让他走,后来过来几个人把他制服了。当时其没有看见他持刀,他在其店里也没有抢到东西。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在鑫鹏手机店修手机的。2014年12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手机店的服务员冯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是手机店有人抢手机还打了她,然后其就赶紧去了店里。其过去以后附近有人说前面那个穿一身秋衣秋裤的人就是刚刚抢劫的人,当时这个抢劫的人被几个人围着,其就过去问那个人抢的手机哪里去了,他说丢了找不见了,其就又回店里看服务员有事没,其拉开卷闸们看见其们店里两个服务员没有受什么重伤,就返回去找那个抢手机的,其过去后公安局的人就已经把那个抢手机的人控制住了。当时其看见一把刀扔在花池边上,是那个抢手机的人拿的。7、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日下午,其去鑫鹏手机店买手机,其在看手机过程中有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外地男子进来店内,其听见一声响,其就看见地上掉了一把尖刀,然后那个男的就捡起尖刀说不要怕,其是杀猪的。然后那个男的就挑了两部手机,手机店的服务员就和那个男的要钱,那个男的说:钱时他家老婆取的了,其先把手机拿走,等老婆回来给你们出钱。服务员不行,就要和那个男的要钱,那个男的就拿刀在柜台上剁,其吓的就跑出来了,其跑到路上看见那个男的出来进了旁边的手机店,其就继续回到鑫鹏手机店买手机,其正在买手机那个男的又拿着刀进来了,其就赶紧往店内跑,就跑到服务员睡觉的地方,其就用身体顶住门,听见外面的店员在喊你要什么,将给你什么,等一会出去看见那个男的就走了,其就走了。那个男的个子不高,是外地人,大概50岁左右,当时店内除了那个男的,加上其共5个人。他拿的一把刀柄是木头的尖刀。8、辨认人杨某甲、杨某乙、杨现章、程利英、韩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上述辨认人在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2张免冠照片中均辨认出了本案的被告人李永广。9、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等基本情况。10、手机照片:该组照片为鑫鹏手机店被抢的万福H599手机的正面以及手机后壳、手机串号等相关情况。11、鑫鹏手机店被抢劫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劫的万福H599型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捌拾玖元整(89元)。12、扣押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在鑫鹏手机店前路边的绿化带内发现的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木把尖刀一把,以及对被告人抢劫的手机依法予以扣押。1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日,其在长治开会,下午3点25分左右,其的一个朋友在其店里买手机,她打电话告诉其其的店被人抢了,抢了一部手机,店员还被殴打了,挂电话后其就赶紧打110报警,并随即赶回了壶关,到了店里后其看见员工在那哭,其就让她们赶紧到医院检查,并关了手机店的门就来公安局了,具体的情况其不怎么了解,整个过程都是其的两名员工和那个朋友亲眼所见的。其的店是售卖手机的,手机店在壶关县南关村村委会大门南边,店铺名字是:鑫鹏手机卖场。其的手机店被抢的时间是2014年12月3日,而所开出发票是2014年12月4日,是因为当时员工把发票日期写错了,应该是12月3日。发票上写的是万福N588手机而报案时说是亿达N588手机,是因为亿达是这个被抢手机的牌子,万福N588是亿达手机下的一个系列,她们一般为了方便都只写那个系列的手机型号不写手机牌子,发票上写的有串号可以证明是这部手机。经公安机关的鉴定被抢的手机的型号为万福H599而发票上为万福N588,是因为刚开始进货的时候这部手机是亿达牌万福N588手机,按照万福N588这个名称她们卖了很久,后来厂家那边可能是改进了功能,原先的万福N588手机停产了,进货都变成了万福H599,但是外观样子万福N588和万福H599都一样,工作人员把万福N588叫习惯了,在卖这个万福H599时都是按照万福N588来卖,填写发票也都是写的万福N588,该手机的价值为199元,而发票所写的金额为428元,据其的销售人员讲,当时抢手机这个人看了这部手机之后和服务员说要买两部万福H599手机,所以她在开发票时候就写了两部手机的串码,但是当时只给她拿出一部手机来,这个手机的单价是199元,两部是398元,他还买了一张30元的内存卡,所以发票的金额为428元。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李永广的前妻。其和李永广是因为感情不合,于2014年11月28日在壶关县民政局离的婚,他现在还和其生活在一起。就是12月2日晚上,李永广在外面喝酒回来就和其吵架,把家里的电视机也碰了,手机也摔了,到昨天上午就一直在家,3日中午吵完架就出去了,后来就再也没有回来,他和其离婚之前还好好的,离婚后脾气就大了。其家没有木柄的刀,是其村的小卖部的人打电话问其要一把刀,小卖部的人说李永广拿了,他拿刀走了,打电话的时候就是2014年12月3日下午6点。15、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永广是一个村的,李永广外号叫老胖。2014年12月3日中午李永广来其在下内村开的小卖部内叫其开车送他去四家池村,然后其就送他去了四家池村,送完他以后其就回家了,回下内村其经营的小卖部内发现其的卖肉刀不见了。其的刀是一把木头柄的尖刀,是割肉用的,有20-30公分。就是12月3日晚上6点有人买肉时,其发现不在了。李永广来其家也没有见他有什么异常。16、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并证明该案被告人李永广无犯罪前科。17、到案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李永广系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18、被告人李永广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3日中午,其因为和其老婆王秀红生气,中午喝了酒出来了,想买个手机,其的手机摔坏了。从家里出来的时候,其到村上买菜的地方趁人不注意拿了一把尖刀。之后其到了壶关县城邮电局对面的一家手机店,进手机店的时候其就把刀夹道其的外套里面,右边的咯吱窝处,进去后其和售货员说其要买四部手机,要个一百来块钱的。售货员就给给其拿了一部黑色的按键手机,给其说是190元钱,还给其开了发票,这个中间其的刀不小心掉出来了,售货员问其拿刀干什么,其说杀猪。她就没有再问,后来其一掏钱发现身上没有钱,其记得其有300元钱的,所以当时就生气了,售货员还催其掏钱,其就拿刀出来吓唬她们,她们有四个人被其吓跑了,其吓唬她们什么其记不清楚了。之后就拿了一部手机出去了,出去之后其就往四家池村方向走,到了一个卖香蕉的地方,和老板说买一箱香蕉,和他说先把香蕉放到出租车上,回来给钱。之后其还没进去出租车,就被人抓住了。另外其还在另一家手机店,用刀和她们借钱来,结果那家店有一个男的和几个女的,看见其拿刀就报警了,其见状就跑出来了。其的刀从手机店出来后,不知道扔哪里去了,其最近一直喝酒,好些事情记不清楚了。其只记得骂那些售货员了,至于打人没有其就记不得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永广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殴打手机店工作人员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永广携带凶器进行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手机一部,由壶关县公安局发还鑫鹏手机店。
三、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建兵
审 判 员 杜晓雅
人民陪审员 牛潞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