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杜俊平。被告湖北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新。被告刘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平与被告被告湖北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新、被告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杜俊平负担。
审判长骆斌
代理
审判员张娟
人民陪审员胡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