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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218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某,女,出生于1988年6月1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出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丽萍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刚

人民陪审员  杨 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