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某,女,出生于1988年6月1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出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丽萍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刚
人民陪审员 杨 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