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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47-1号

王献生与张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除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献生,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47-1号申请人王献生。被申请人张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斌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斌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