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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城法执字第54号

申请人遂溪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欧六妹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城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琼,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景,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欧六妹,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61111466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六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遂法城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哲杰

审判员  李炳文

审判员  谭春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