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督字第18号申请人高建芹,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三州村五组(问安基地址:问安镇郑家井村及关庙村)。法定代表人周金龙,该社负责人。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因拖欠土地租金6984元,请求迅速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建芹土地租金6984元。案件受理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海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