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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940-2号

林华春与陈秋仙、董文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40-2号申请执行人林华春。被执行人陈秋仙。被执行人董文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春与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缴纳执行款37696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14元、执行费55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七小东街1-9号一单元40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董文霖所有,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该房产的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940、940-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秋仙、董文霖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9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