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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10号

张书华与张传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书华,张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华。法定代理人张福然被执行人张传杰申请执行人张书华与被执行人张传杰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传杰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