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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127号

黄玉磊、陈玉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玉磊,陈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27号

申请人:黄玉磊。

申请人:陈玉芬。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玉磊、陈玉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玉磊、陈玉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5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玉磊赔偿申请人陈玉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669元,2015年7月25日付清。

二、申请人黄玉磊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陈玉芬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黄玉磊。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兆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瞿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