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27号
申请人:黄玉磊。
申请人:陈玉芬。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玉磊、陈玉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玉磊、陈玉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5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玉磊赔偿申请人陈玉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669元,2015年7月25日付清。
二、申请人黄玉磊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陈玉芬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黄玉磊。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兆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瞿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