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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857-1号

吴斌与王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斌,王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吴斌。被执行人王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斌人民币36440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36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77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