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吴斌。被执行人王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斌人民币36440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36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77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