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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刑初字第00116号

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章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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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屯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住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刑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某某。被害人章某,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被害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皖J×××××号小轿车沿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由香茗酒店方向往机场方向行驶,驶至迎宾大道徐村路口撞到由徐村路口左转弯驶入迎宾大道汪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汪某被抛至沿迎宾大道由机场方向往香茗酒店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皖J×××××号小型轿车上,造成汪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举出如下证据材料:被告人胡某的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补偿协议等书证;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黄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及时拨打110和120,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当庭表示对被害人亲属表示深切的歉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现被羁押,其没有酒驾,本方将积极配合法院处理案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害人章某的陈述意见是:被告人一方未去过我家,没有对我们进行赔礼道歉,希望法院依法重判。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1.2015年4月17日胡某所在单位与汪某的亲属达成安葬协议和补充协议,赔偿安葬费23903元,补偿106097元。2.交通事故发生后,胡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3.被害人已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共获得417129.38元赔偿款。4.被告人胡某自愿补偿被害人10000元。5.本院委托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该局的评估意见是:建议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基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驾驶证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准驾车型为A2。3.接警记录单,证明交警接到报警的事实。4.车辆购置信息,证明肇事车辆的车主。5.保险单,证明被告人胡某所驾汽车已投保的事实。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告人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7.安葬协议、补偿协��,证明胡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胡某所在单位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用23903元、困难补助费106097元。8.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进行判决。9.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害人已经获得417129.38元赔偿款。10.谈话笔录,证明胡某所在单位有意向被告人胡某依法追偿。

二、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其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机场大道徐村路口时,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徐村驶出,便降低车速,随后发现一辆汽车往机场方向驶去,便又减速,随后就听见一声撞击,其车辆玻璃碎了,下车查看,发现电动三轮车被撞成两片,对方轿车上下来一个人,说自己手机找不到了,向我借手机打电话报警,然后其发现被害人被撞到其出租车上,随后交警来到现场。

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案发当天到高尔��酒店去接人,然后被告人胡某驾驶皖J×××××号轿车行驶至机场大道博物馆附近时,有一辆三轮电动车横穿过来,他避让不及,撞到电动三轮车,并将被害人撞到迎面驶来的出租车挡风玻璃上,其随后借用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报警,然后就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和救护车;另外,被告人系因私事到机场接人而发生交通事故。

四、鉴定意见1.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因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发伤致死的可能性大。2.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所驾汽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76千米/小时-79千米/小时。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0毫克/100毫升。

五、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及时报警,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经获得相应的赔偿,可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小  玲

审 判 员 钱  贵  明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超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