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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644号

田芳、王增友与临淄区化工商城一婷美容院、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芳,王增友,临淄区化工商城一婷美容院,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田芳,齐鲁石化热电厂职工。

原告:王增友。

委托代理人:田芳,齐鲁石化热电厂职工。

被告:临淄区化工商城一婷美容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邓广智。

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贵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芳、王增友诉被告临淄区化工商城一婷美容院、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田芳、王增友负担。

审 判 员  李延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