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田芳,齐鲁石化热电厂职工。
原告:王增友。
委托代理人:田芳,齐鲁石化热电厂职工。
被告:临淄区化工商城一婷美容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邓广智。
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贵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芳、王增友诉被告临淄区化工商城一婷美容院、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田芳、王增友负担。
审 判 员 李延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