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3450号

王文波与张海聚、张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波,张海聚,张成,胡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王文波。委托代理人隋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聚,1978年5月18人出生。被告张成。被告胡正伟。委托代理人孙晴晴,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波诉被告张海聚、张成、胡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波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