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70号原告叶土训。委托代理人陈甜。原告陈甜。被告杜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土训、陈甜诉被告杜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土训、陈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土训、陈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叶土训、陈甜负担。
审判员 杨迪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