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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70号

叶土训、陈甜与杜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土训,陈甜,杜桂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70号原告叶土训。委托代理人陈甜。原告陈甜。被告杜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土训、陈甜诉被告杜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土训、陈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土训、陈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叶土训、陈甜负担。

审判员  杨迪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