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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344-3号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河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344-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作林。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洪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农经服务中心有被代管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农经服务中心的代管款项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永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