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吴祥礼。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梁仁强,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礼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祥礼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吴祥礼负担。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