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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696号

赖光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赖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696号罪犯赖光龙,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赖光荣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赖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光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三月至

二〇一五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6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赖光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