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后航,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称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