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471号原告薄清中,男,10岁。法定代理人孟俊,女,37岁。被告沈栋,男,31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江,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薄清中与被告沈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薄清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清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薄清中承担。
审 判 员 黄爱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俊宇
书 记 员 栾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