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阳泉市宇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厂。法定代表人梁晓平,该厂厂长。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若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宇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厂与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治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