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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359号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月6月22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抚养费960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