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月6月22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抚养费960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