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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2048号

王有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宝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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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2048号罪犯李宝兵,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卢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0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14年1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一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李宝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宝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宝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宝兵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