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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66号

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秀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66号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发,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秀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250元,合计5,425元,由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超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付元姣

人民陪审员  吴 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