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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577号

马军乾与李庆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军乾,李庆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马军乾,男,生于1983年6月16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李庆录,男,现年42岁,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乾诉被告李庆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军乾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军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哈永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