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马军乾,男,生于1983年6月16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李庆录,男,现年42岁,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乾诉被告李庆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军乾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军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哈永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