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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04号

裘进与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裘进,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荣。委托代理人陈丹。委托代理人李晓玲。

上诉人裘进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6月起,裘进、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建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每次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挂靠费用、证书、出场费用不同,其余内容不变。裘进作为乙方、同建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最后一份《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1、乙方的建设部监理师、国家人防监理师注册在甲方、挂证,挂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月。2、甲方按上海市最低标准为其缴纳四金,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比例。乙方的缴纳部分由甲方从证书费中代为扣除。乙方本人申请不缴责任自负。3、甲方有权任命乙方在项目中挂职,平时不用到岗,但质监部门有要求,接甲方通知后,乙方须到场配合,出场费500元/天。交通工具由公司负责安排……。同建公司按月为裘进缴纳社会保险金,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裘进上个自然月的报酬,裘进的工资单由基本工资2,000元及现场津贴组成。2014年7月8日,裘进因本人原因向同建公司提出辞职,同建公司当日同意。裘进最后工作至2014年7月7日。2014年12月16日,裘进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同建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0,451元。该会于2015年2月2日裁决未支持裘进的请求。裘进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同建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340,451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裘进、同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裘进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保金为由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会社保金的缴纳并非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还需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来考量。裘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到岗提供劳动,同建公司亦未对裘进实施管理职能,仅对其作项目现场签到用于支付出场费用,同建公司按月向裘进支付的报酬与裘进是否提供劳动并无关联,实为出于项目需要将裘进的监理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同建公司处而产生的证书使用费。综上,裘进、同建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况且裘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同建公司签订挂证协议,系裘进的真实意思表示,裘进对双方的挂证关系应予明知,故裘进现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同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裘进要求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340,451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裘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系劳动合同关系,其配合工地公司办理投标工作,取得项目后主持监理工作。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同建公司辩称:双方仅是挂证关系,协议约定很明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同时双方在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双方系挂证关系,并无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裘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邬 梅

代理

审判员  卞晓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