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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17-2号

林秋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林秋安,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显朝,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丽青,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秋安与被执行人卢显朝、陈丽青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厦海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且名下无车辆。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显朝、陈丽青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西中心一期SOHO一号楼4梯6层04单元房产,并拟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方珺

代理

审判员邱胜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